各市、縣財政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24〕43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江蘇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二、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的政府采購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省財政廳不再組織實施省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
三、會議定點場所應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地區內會議定點場所數量較少、布局不合理的,可適當放寬“除專業會議場所外的會議定點場所還應當具備住宿、餐飲條件以及相關設施”要求。
四、未被確定為會議定點場所的各級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可以向全省黨政機關實行會議場所資源共享,會議費標準嚴格按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五、市縣財政部門及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后,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議書,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簽訂協議書后15個工作日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完成注冊并上傳相關資料,維護好價格等相關信息。
六、對于因行政區劃變更需要調整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相應信息的,市級財政部門應在變更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省財政廳。
七、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嚴格履行協議的各項規定,做好有關保密工作,履約情況作為下一輪次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投標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市縣財政部門要做好督促工作,積極探索建立會議定點場所服務評價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八、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行〔2016〕8號)同時廢止,其他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執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附件:財政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