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省內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從業管理,推動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理機構名錄登記
江蘇省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8〕28號)相關要求辦理。
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完成名錄登記的省外代理機構可直接申請開通江蘇政府采購交易系統相關權限。
二、代理機構從業管理
代理機構應按照《暫行辦法》明確的相關要求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鼓勵代理機構積極參加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代理業務培訓,提高專職人員法律法規熟悉度、編制采購文件及組織采購活動能力。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確保名錄登記信息真實有效。監督檢查要重點關注4類信息:登記的機構、人員信息是否真實;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是否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專職從業人員是否有5人及以上;專職從業人員是否熟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知識。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肅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作為代理機構專業評價的參考依據,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引導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從業管理的通知》(蘇財購〔2018〕14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