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18-00487 | 分類: | 其他 /決議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 文號: | 連開市監撤案字〔2018〕006號 |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 發布日期: | 2018-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006 |
當事人:開發區軍鴿日用品經營部;
注冊號:320791600034267;
經營場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鑫農貿市場10號;
經營者:田軍鴿;
經查明,個體工商戶“開發區軍鴿日用品經營部”經營者為田軍鴿,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場所位于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鑫農貿市場10號。2014年7月15日,當事人向原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申請辦理開業登記手續,并提交了由經營者田軍鴿簽名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由“趙士松”、“田軍鴿”共同簽名的房屋出租合同等材料。經審查,本局認為上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準予開業登記的決定。
經開業登記委托代理人徐亞林自認,當事人開業登記檔案中“田軍鴿”的簽名均由其代為簽字,并不認識田軍鴿,未獲得其本人授權,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也未交予田軍鴿。
經當事人登記經營場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鑫農貿市場10號現經營者趙士松、俞冬香夫婦證實,該處門面一直由其自行經營,從未與他人簽署過房屋出租合同。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照在卷證明:
1.注冊登記部門提供的《開業登記文件類目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房屋出租合同》《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審核表》《登記頒證及歸檔記錄表》《個體工商戶準予開業登記通知書》當事人開業登記檔案復印件,證明2014年7月15日當事人開業登記的有關事項;
2.當事人經營者田軍鴿提交的撤銷登記申請,證明田軍鴿被冒用個人信息經個體開業登記,且未對無權代理追認;
3.田軍鴿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田軍鴿的身份;
4.9月29日與徐亞林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徐亞林曾于2014年7月15日作為田軍鴿的無權代理人,未經田軍鴿授權,自行以田軍鴿的名義簽署文件、領取執照的事實;
5.9月29日與劉玉才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田軍鴿未到場辦理開業登記,由徐亞林代理辦理的事實;
6.9月29日對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鑫農貿市場10號所做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現場經營者為趙士松、俞冬香夫婦,且無法找到“開發區軍鴿日用品經營部”;
7.趙士松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趙士松一直在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鑫農貿市場10號經營,未出租該處門面房予開發區軍鴿日用品經營部,亦未簽署過房屋租賃合同。
告知情況:本局于2018年11月7日至25日先后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連開市監聽告字〔2018〕 003 號)均無法送達,遂于11月26日通過我局信息公開網站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本局認為,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是自然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形式上體現為在申請書等文件材料上簽名或蓋章。徐亞林在未取得田軍鴿代理權的情況下,自行以田軍鴿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屬于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該無權代理行為因田軍鴿本人拒絕追認或承認而無效。同時當事人提交的由趙士松簽名的《房屋出租合同》經趙士松確認同樣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與真實情況不符。當事人提交假冒“田軍鴿”、“趙士松”簽名的材料,騙取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構成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實地查無下落,已停止經營,建議不對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有關規定,撤銷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準予當事人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的決定。
如不服本撤銷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撤銷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銷登記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