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0年3月開始,李老板邀請小張來幫忙,協助其管理項目,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小張按照李老板的安排到各項目工地開展現場監理管理工作,工資及出差報賬均由李老板通過微信支付給小張。
2023年10月,因工資結算問題,雙方發生爭執,協商未果。小張從個稅APP查詢發現,李老板名下的A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其申報了個人所得稅。于是小張提交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自己和A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小張提交了個稅APP查詢打印件作為證據,認為A公司為自己申報了個人所得稅,雙方就應該存在勞動關系。而A公司認為,小張系李老板聘請,工資由李老板支付,且其從事的監理工作并非A公司業務,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最終,通過案外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小張撤回其仲裁申請。
爭議焦點
申報了個稅,雙方就存在勞動關系嗎?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作為個稅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辦理扣繳申報個稅。那么,公司為小張申報了個稅,就能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嗎?
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常見的案件,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關系的確認,仲裁機構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即從:雙方主體資格是否成立,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議表示,雙方是否形成持續性、穩定性的組織隸屬關系,是否具有緊密的經濟從屬關系等等來綜合評判。而如何評判,關鍵看證據。
證據是仲裁的基礎,一切仲裁活動都是圍繞證據而進行的,可以說沒有證據也就無所謂仲裁,在確認勞動關系案件中這一點體現尤為明顯。而證據以其客觀性的特質是裁斷的主要依據,裁判機構所依據的事實是由雙方提交的證據拼湊起來的,由此,證據就是裁判的依據,對仲裁機構的裁決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勞動者申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勞動者有更高的舉證要求。法律法規對于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仲裁機構正是通過雙方提供的這些證據,來研判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以有個稅申報記錄,來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于法無據。個稅申報記錄可以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但這僅是個孤證,單一的個稅申報記錄不能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只有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拼湊出事實,來據實綜合評判:雙方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是否在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從而評判雙方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小張雖然提供了A公司為其申報個稅的記錄,但從A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來看,公司經營范圍中并無工程監理項目,公司也無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且從雙方提供的小張現場工作記錄來看,監理單位也是其他監理公司,可見,小張從事項目現場監理管理工作并非A公司業務組成;而且小張提交的微信記錄也顯示是李老板個人微信支付其報酬,并非A公司支付報酬。因此,仲裁庭認為,小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延伸思考
確認勞動關系案件是雙方證據的博弈,圍繞勞動關系特征進行符合與不符合的證明。僅從某些單一的證據(如社保繳費記錄、個稅申報記錄等)并不能推定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當事人還需要提交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拼湊出事實,得以讓仲裁機構依據事實綜合評判。
發生爭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注重證據的收集,以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舉證不能,自己的權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當然,勞動爭議中存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用人單位是承擔更多舉證責任的。
小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