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75490773/2023-00411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 /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綜合行政執法局 | 文號: | 無〔〕號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發布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關于規范 2024年元旦春節期間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 | ||||
2024年元旦、春節將至,為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加強價格自律,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規定現對各類經營主體提醒告誡如下:
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訂商品價格,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若有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一、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者不得囤積居奇、串通漲價或操縱市場價格,開展促銷活動時,要認真規范降價、打折、返券、贈送等促銷行為,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誘導他人進行交易;有價格附加條件的必須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必須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等;不得有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價格欺詐行為;不得借節日之機變相漲價、串通漲價、散布漲價謠言。
二、醫藥零售及相關經營者要切實加強價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質價相符原則,合理制定醫藥銷售價格,開展公平競爭,保障常用治療感冒、抗病毒、止咳和退熱類等藥品及相關物資價格穩定。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囤積居奇、哄抬價格。
三、餐飲、賓館酒店、名煙名酒經營者須做好明碼標價公示,不得借節日之機哄抬價格、變相漲價、隱瞞價格附加條件;不得以虛假標價、模糊標價、虛假折扣等手段欺騙消費者;不得變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費者權益;價格如有變化的,必須提前公示告知消費者,嚴禁事后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推動商品和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經營者要對照上述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價格巡查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不執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2023年12月29日